新竹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府行法字第 1115555682 號令發布
第一條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家庭教育業務,設立新竹縣家庭教育諮 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整合、督導及考核本縣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本縣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本縣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本縣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本縣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 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民政處、新竹縣政府教育局、新竹縣政府衛生局等相關局 處代表。
二、家庭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推廣家庭教育之機構、學校、團體代表。 前項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新竹縣政府教育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會務。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本府相關局處、機構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其缺額由本府依前條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任期。
第五條 本會以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主 持之。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主持,正副主任委員皆未克出席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召開時,得就相關議題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本府相關局處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 自參加時,得指派代表參加。
第七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