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 民國 111年 07 月 05 日修正 )
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及新竹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家庭教育事項,受新竹縣政府教育局之監督,並指揮、督導所屬員工。前項主任,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資格聘任。
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
一、諮詢輔導組:掌理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務。
二、活動推廣組:掌理家庭教育活動之辦理與督導事項。
三、研究發展組:掌理家庭教育研究發展其他相關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置組長、組員、輔導員。 前項輔導員,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第 5 條
本中心為推展家庭教育業務,得徵訓志願服務人員,協助辦理諮詢輔導、活動推展、研究發展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 6 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成立各種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由新竹縣政府人事室派薦任官等人員兼任。
第 8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由新竹縣政府主計室派薦任官等人員兼任。
第 9 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人員順序代行之。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新竹縣政府核定。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