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2年2月6日家庭教育法公布實施,第7條第1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設置家庭教育中心,第3項明定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基於上開法令規定及中央主管機關規範,新竹縣政府於94年9月16日增列家庭教育中心為所屬二級機關,並依此訂定本縣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本案並經考試院於97年5月8日考授銓法四字第0972941473號函同意備查在案。民國97年1月1日假新竹縣體育場管理中心旁正式成立新竹縣家庭教育中心,並有獨立預算。因辦公空間狹窄乃於98年1月1日搬遷至新竹縣婦幼館內至今。然因應婦幼館增建工程,自111年8月份起暫時搬遷至新竹縣第二運動場新式看台二樓辦公。